专利

浅议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

文 / 梁凤德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是确认之诉,即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权利属于原告所有,法律关系相对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如何举证及举证是否充分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多发的专利权属争议一般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形:

1、被告曾经是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将职务发明或获悉的公司技术私下用自己或他人名义进行专利申请,这种情况最为常见。这里其实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原告涉案技术的开发人员,原告依据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去主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属原告方所有,此时需要举证的是需证明该发明是职务发明;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不是技术研发人员,其将原告所有的技术申请专利,此时举证上与前面就有所区别,需要证明被告能接触到涉案技术资料。

2、原告与被告约定共同开发某项技术,原告认为被告将应属自己一方的技术或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技术单方申请专利。这里就需要先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合作开发技术知识产权就归完成的一方,而我们就需要证明原告是技术的完成方或者是与被告共同完成。

3、被告与原告合作过程中,被告将获取的来自于原告的技术去申请专利。这里应侧重证明被告确实从原告方获取了涉案专利技术,比如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技术文档等。

专利技术权属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权属争议,专利只有在申请后或授权后,其技术方案才是具体的、确定的。我们在诉讼中需要证明被告已公开的技术本来属于原告所有,实际上我们还是要完成证明原告的技术与被告已公开的技术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一个判断,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并不仅限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在确权诉讼中同样需要,基本上我们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专利技术包含在原告开发的技术中。

原告需要证明原告在被告申请专利前,原告已经就专利涉及技术进行了开发,而且专利技术包含在原告已开发完成的技术中,原告在证明事实上可以提交客户技术需求、技术开发立项证明、技术可行性报告、技术开发费用支出证明、为进行技术开发采购的设备、专业书籍、参加的培训、会议等、招聘的开发人员、组织专家讲座、咨询、公司会议纪要、技术开发人员之间通讯、邮件、与客户往来函件、邮件、技术部门汇报、测试记录、产品、技术和产品验收记录、制作的产品介绍、录制的宣传片、申报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等。

笔者以近期办理的一个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为例,说一下此类案件举证的关键点。

首先,公司制度的完备是能够充分举证的基础,比如让员工全部使用公司邮箱,研发过程保存完好,员工离职留下工作记录材料;其次,研发的来往邮件和沟通记录很重要,因为往往这些证据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容易被法官采信,而且这些邮件和沟通记录的内容能够直接明确的体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如果是简单的实验记录等纸质材料,很容易被对方作为单方证据质疑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此外,对于是否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往往也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就需要原告进行充分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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