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源于生活,用于生活——抖音证据运用之道

 引言:抖音言“让每一个人看见并连接更大的世界,鼓励表达、沟通和记录,激发创造,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让现实生活更美好”。那么,抖音作为一个面向全年龄的短视频社区平台,在律师具体办案中,又会带给我们怎样的惊喜或惊吓呢?请看下文详解。

【当事人】

专利权人:安徽艾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艾迪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谊(我方当事人)

【案情概况】

2021年6月29日,刘谊(我方当事人)以艾迪公司名为“观赏鱼缸”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由,向国知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关键的现有设计证据正是抖音平台在先公开的视频资料。案件经过书面审查和口头审理阶段,国知局最终作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本案争议焦点】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呈现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传播载体或媒介,互联网上各种信息快捷传播,日益深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随着证据呈现形式的多样化,律师办案中势必要穷尽检索手段发现证据。其中,抖音平台作为一个面向全年龄的短视频社区平台,其内容包含的数量庞杂的公开证据可以为律师所用。

当然,与其他互联网证据一样,对于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证据,也必须根据在案各种考量因素综合认定其公开性和真实性。抖音平台为用户开放了权限设置功能,包括作品“对所有人可见”、“仅对自己可见”或“仅互相关注的好友可见”,且不同的权限之间可以随意转换,但修改观看权限,视频的上传时间保持不变。因此,要确定视频内容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仍然需要结合用户的个人情况以及发布的视频内容综合判断。

本案中,抖音用户“艾迪公司”持续性发布视频内容28条,有119位粉丝,共获赞127个,通过浏览抖音用户“艾迪公司”发布的其他视频,可以发现该用户在抖音平台对鱼缸进行宣传推广的意愿。因此,为使视频可以更大范围的实现传播,其上传时通常会选择“对所有人可见”的模式,在请求人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而专利权人自始未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确定抖音视频中所示鱼缸自视频上传之日起已经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办案律师团队简介】


刘林东 邵长平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成员由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等高端人才组成,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本案承办团队中,刘林东律师是高沃律所高级合伙人、我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邵长平律师是专利维权领域的资深律师,团队的核心成员,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的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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