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了,怎么办?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具体表现为:商标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商品或是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等。

企业名称(字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企业享有的企业名称权具体表现为: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有权在登记核准范围内独占使用企业名称;有权依法变更企业名称;有权依法转让企业名称。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具有一定的区别、标识作用,但两者设立依据不同,登记管理部门也不相同,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形。

(一)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冲突

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种案件情形:
(1)突出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2)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但可能造成混淆的。

这两种情形对应的违法性略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冲突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第3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在先权利”,当然包括企业名称权。

回顶部

北京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6层
电话:400-888-4619
邮件:gaowo@gaowoip.com

美国办公室


美国得克萨斯州艾伦市乔木公园街道1217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

日本办公室


东京都武藏野市八幡町2号
邮件:gaowo@gaowo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