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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辰新CHEN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北京辰新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876434号“辰新CHEN XIN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24612号《关于第25876434号“辰新CHEN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2类:油漆,固定剂(清漆),底漆,油漆凝结剂,黑亮漆,油漆稀释剂,清漆,铝涂料,银涂料,银镀粉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非金属温室,建筑用非金属包层,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建筑用非金属外表面,预制房(成套组件),非金属隔板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24612号《关于第25876434号“辰新CHEN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商标局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第16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一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已被撤销。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5876434号“辰新CHEN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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