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高沃代理“华伟通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成都市华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8275875号“华伟通讯HUAWEN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05751号《关于第28275875号“华伟通讯HUAWEN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第28275875号“华伟通讯HUAWIN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指定/核定使用在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卫星传送”服务项目上。

第4244466号“华伟”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传真发送,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象传输,电信信息”服务项目上。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作出商评字【2019】第105751号《关于第28275875号“华伟通讯HUAWEN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本案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第38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第1667期商标公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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